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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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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监护人的设立顺序,既可保护在先顺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规避监护义务。同时允许监护人依其协议决定何人实施监护,这就是顺序的制度价值所在。在理解法定监护人的顺序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在先顺序人优先于在后顺序人担任监护人。但是,此顺序可依监护人的协议加以变更。 2、在先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既可全体同作监护人,也可依其协议只由部分人做监护人。首先,在这里可以肯定的告诉大家,这样的说法是不准确的。其次就是有的时候我国法律规定的监护人,可能就是所带人。在这里也给大家介绍了监护人是如何进行确定的。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顺序是:如果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顺序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监护人的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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