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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监护人的设立顺序,既可保护在先顺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规避监护义务。同时允许监护人依其协议决定何人实施监护,这就是顺序的制度价值所在...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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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未成年监护而言,首先,有父母在的,原则上应当由父母作为监护人;其次,如果父母死亡,父母监护人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再次,如果父母没有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或虽然指定但被指定人不愿意作为监护人,此时可以由具备监护资格的人进行协商确定但必须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非意思表示,仅为自然意思);如果协商不成(无人愿做监护人或争着做监护人),则有关部门指定;如果没有具备监护资格的人,应当由有关部门担任监护人。 2、就成年监护而言,首先,当该成年人需要监护之前,完全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缔结附延缓条件合同以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其次,如果不存前述情形但存在有监护资格者,则由具备监护资格的人进行协商确定;再次,无法确定的,应该指定;最后,如果不存在具备监护资格者,应当由有关部门担任监护人。由此可见,按照《民法典》第31条规定,父母不具备监护义务时,法院可以指派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其它指定的监护人,来承担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如果当事人对指定监护不服,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民法典》中加入指定监护的条文,就是为了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因被监护人是否成年而异,具体如下: 被监护人为未成年人的: 第一,父母。 (2)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 (四)经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二、被监护人为成年人: (1)配偶; 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四)经被监护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1、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 2、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此款所指其他近亲属,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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