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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关于赠与子女房屋的条款能否被收回?

2024-11-25
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当事人双方明确表示愿意将共同拥有的房产无偿赠与给心爱的女儿。考虑到双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他们应该明白签署此类协议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和责任。鉴于离婚协议中包含的财产分割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的强制性约束力,因此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并切实履行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内容。 虽然我国法律赋予诉讼申诉者陈述案情的权利,但是如果申诉方无法举证证实离婚协议中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将坚决维护协议的合法效力。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针对婚姻关系的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以及债务承担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后达成的共识,与普通意义上的赠与合同有本质的区别。 由于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赠与人并不因此而享有随意撤销赠与的权力。因此,认为赠与行为尚未实际发生,进而提出撤销赠与的请求,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裁判机构不会采纳这种未经予以法律依据的主张。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然而,《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中明确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另外,《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中也明确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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