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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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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被认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 (1)观察和使用。适用于在采取适当的安全技术措施后仍可短期使用但需要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以解除危险的房屋。 (3)停止使用。适用于无修复价值、暂时拆除不方便、不危及相邻建筑、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栋危险且无修复价值的房屋,需立即拆除。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局部危房,是指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可以要求修缮以便正常使用。整幢危房是指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这种情况符合《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购房者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局部危房,是指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可以要求修缮以便正常使用。整幢危房是指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这种情况符合《》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购房者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选择,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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