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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机关分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注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区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
派出机关分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注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区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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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制度适用于较为复杂的案件,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公示催告中的除权判决、破产案件的受理情况等。在一审、二审中都可能用到。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申请人选择复议机关,可以向: ①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②也可以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例如,对交通罚款不服。 特殊规定: 第一,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须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二,工商部门和地税的复议机关,实行部分垂直领导,只垂直到省级,即省级以下只能找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而省级既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复议。 派出机关: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设立机关管理该行政区域内各项事务的行政机构。(它是独立的行政主体) 派出机关有三类: 第一,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 第二,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区公所 第三,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 (3)由本机关复议的有两种情况: ①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申请复议; 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1.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派出机关(即地区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得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对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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