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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复议法对派出机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
3、关于你的问题: (一)“如果甲对此决定不服,决定提起行政复议,那么被申请人是谁?(是该派出所还是设立该派出所的公安局?)复议机关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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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行政复议派出机构的复议机关是哪一个是有规定的,规定: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派出机关分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注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区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1、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时,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2、行政复议机构,是指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一种专门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查和裁决工作的办事机构。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一般是行政复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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