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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隶属关系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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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2)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证言; (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经一方行政相对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行政相对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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