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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面积不少于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物业管理区域内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小不得低于60平方米。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费用从物业费列支。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日常维修养护之外的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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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二)在室内外挖掘,建设地下室、建筑物、构筑物;(三)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四)侵占、损坏公共场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五)分装、存放、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六)从事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修理、加工、喷漆、电镀、化工、农药等生产经营活动;(七)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或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八)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宠物;发生上述行为,业主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处理。
业主及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依法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依法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具体办法由XX另行制定。
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本行政区域与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相对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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