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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费用从物业费列支。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日常维修养护之外的维修...
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二)在室内外挖掘,建设地下室、建筑物、构筑物;(三)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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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公共场地、道路或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在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可以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其他人,但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向物业买受人予以说明。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大会通过管理规约后,临时管理规约自行失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户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用于保修期满后的屋顶、户外墙面等共用部位和电梯、水箱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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