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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数卖中买受人权利顺序是?

2022-11-15
第一,已经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要求应该予以支持。但是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权利人。也就是恶意串通人的权利不保护。 第二,数个买受人均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支持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的房屋所有权人的要求。不动产预告登记具有公式和工信效力。 第三,既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又未办理预告登记的,已现行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买受人的房屋权属要求应得到支持。一般情况下,我们以“交钥匙”作为房屋转移占有,交付的使用标志。 第四,都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和预告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先行支付房屋价款的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要求应予以支持。 如果上述情况均未发生,则签约在先的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要求应得到支持。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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