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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分约定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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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婚姻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生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再比如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综上所述,夫妻离婚的时候,分割财产是优先处理的事情,经过协商,双方都同意的,可以将财产处分给儿子。当儿子还小,拿到儿子抚养权的一方保管财产,不能擅自使用。另外,离婚后亲自抚养儿子的,由于承担了抚养义务,可以要求对方按月支付抚养费。
1、约定一个方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2、约定一个方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3、限定一个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4、约定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 5、约定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6、处分自己无权处分的、别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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