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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
离婚协议中的无效协议包括: 1、协议中不得限制当事人再婚姻和生育子女的自由; 二、不得剥夺对方探视子女的权利; 3、不得约定再婚生的子女的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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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约定某一方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2、约定某一方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3、限定某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4、约定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 5、约定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6、处分自己无权处分的、别人的财产。
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无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离婚后一段时间内不得再婚; 2、再婚不得生育小孩; 3、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4、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 5、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6、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因为夫妻约定的婚内财产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婚内财产协议的无用约定: (1)财产归子女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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