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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无效约定包括: 1、不得在协议中限制当事人的再婚婚姻自由以及生育子女的自由; 2、不得剥夺对方的探视子女的权利; 3、不得约定再...
为了避免在离婚时自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失,很多夫妻在婚内会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一般情况下只要不损害第三方的权益的协议都是有效的,当然也有些协议是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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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无效协议包括: 1、协议中不得限制当事人再婚姻和生育子女的自由; 二、不得剥夺对方探视子女的权利; 3、不得约定再婚生的子女的继承权利等。
离婚协议中的这些约定是无效的: 1、离婚后对方不允许再婚; 2、再婚后不允许要子女; 3、约定18岁以后的抚养费; 4、协议中约定其他人的财产。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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