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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无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离婚后一段时间内不得再婚; 2、再婚不得生育小孩; 3、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4、...
离婚协议中的无效约定主要有: 1、不得在协议中限制当事人的再婚婚姻自由以及生育子女的自由; 2、不得剥夺对方的探视子女的权利; 3、不得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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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无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离婚后一段时间内不得再婚; 2、再婚不得生育小孩; 3、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4、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 5、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6、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协议中的以下约定是无效的: 1、约定婚后不准结婚的无效; 2、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进行偿还,相对人不知道该约定的; 3、限制一方生育。
为了避免在离婚时自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失,很多夫妻在婚内会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一般情况下只要不损害第三方的权益的协议都是有效的,当然也有些协议是无效的,那么哪些协议是无效的呢,黄冈婚姻律师通过下文讲解告诉大家.(一)婚内财产协议三种无用约定。1、谁提离婚谁无财产“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3、财产归子女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二)婚内财产协议三类效力限制1、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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