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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无效约定包括: 1、不得在协议中限制当事人的再婚婚姻自由以及生育子女的自由; 2、不得剥夺对方的探视子女的权利; 3、不得约定再...
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订合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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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综上所述,夫妻离婚的时候,分割财产是优先处理的事情,经过协商,双方都同意的,可以将财产处分给儿子。当儿子还小,拿到儿子抚养权的一方保管财产,不能擅自使用。另外,离婚后亲自抚养儿子的,由于承担了抚养义务,可以要求对方按月支付抚养费。
离婚协议中的无效约定主要有: 1、不得在协议中限制当事人的再婚婚姻自由以及生育子女的自由; 2、不得剥夺对方的探视子女的权利; 3、不得约定再婚生的子女的继承权利等。
关于协议离婚中常常会出现的问题有: 1、无法就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2、协议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使得协议具有可撤销性质; 3、协议违反法律规定而被认定无效; 4、一方或双方在协议生效时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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