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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设立项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执收单位进行执收;执收单位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执收。法律、法...
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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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非税收入收缴、退付、清算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人民银行另行制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通过征收、收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取得的资金。政府非税收入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按照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六)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罚没收入;(七)彩票公益金;(八)以政府名义接受捐赠的收入;(九)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
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经省财政部门同意实行政府非税收入委托执收的,由委托单位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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