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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经省财政部门同意实行政府非税收入委托执收的,由委托单位办理《财政票据领购...
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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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电子化,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水平。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行为:(一)违反规定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监制章;(五)使用非法票据;(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执收单位执收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向缴款人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政府非税收入由税务机关执收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税务发票。执收单位不按照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税务发票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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