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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是指盗窃或者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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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侵犯本罪的对象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和印章管理秩序。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是代表武装部队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等活动的依据和凭证。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严重扰乱武装部队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活动,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对象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和印章。所谓武装部队,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但不包括民兵组织。所谓武装部队公文,是指以武装部队机关、单位名义制作的书面文件,如文件、公函、指示、指示、通知、通知、决议、决定、规定、报告、批复、信函、电文、介绍信、公告、通知、提案、请示、会议纪要等。在武装部队执行职务或履行日常管理职责的过程中,与职务活动和管理工作密切相关。此外,一些武装部队证书是指有权武装部队单位出具的证明身份、权利义务或者其他事项的证明,如军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证、出入证、军人通行证、军人驾驶证、介绍信、军事企业营业执照、转业证、退伍证、军校学生证、学生证、学历、学位证等。所谓武装部队印章,是指刻有武装部队的机关、单位的公章,如军事部门、政府部门、后院校、医院等,以及具有特殊用途的专用章,如证书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机关、单位领导、首长个人印章、签名,如果能起到武装部队、单位印章的证明作用,也应视为本罪的印章。(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盗窃或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或印章。所谓盗窃,即秘密盗窃,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公文、证件、印章保管人、使用人、所有人发现的方法,偷偷取走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盗窃必须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才能构成本罪。如果盗窃的不是公文、证件、印章,或者虽然是公文、证件、印章,但不属于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或印章,则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罪行处理。(3)主要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构成本罪。既可以是军人,也可以是非军人。(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和印章,仍然决心盗窃或抢夺。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知道是公文、证件、印章盗窃或者抢劫,不能构成本罪,但可以构成盗窃、抢劫等他罪。对于它的动机可以多种多样,或者是为了招摇撞骗,或者是为了出卖谋利,或者是为了自用等等。无论动机如何,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1、犯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是指战时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引起军民、警民纠纷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是指: 1、战时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 2、盗窃、抢夺武装部队重要公文、证件、印章的; 3、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数量较大的; 4、盗窃、抢夺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成为他人犯罪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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