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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是指盗窃或者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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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明书、印鉴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区分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与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两种犯罪的主体、主观和客观都是相同或相似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对象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和印章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直接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管理秩序。第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部队的公文、证件和印章。;后者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军事机关除外)的公文、证件和印章。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管理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或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或印章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既可以是军人,又可以是非军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及印章而仍决意盗窃或抢夺。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公文、证件、印章而盗窃或抢夺的,不能构成本罪,但可构成他罪,如盗窃罪、抢夺罪等。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或为了招摇撞骗,或为了出卖谋利,或为了自用等等。不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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