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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越权代理所谓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享有代理权,但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却超越了代理权的范围。相比于其他类型的无权代理而言,越权代理具有...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继续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其代理签订的合同有效。民法典规定,表见代理人在仍然实施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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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代理是代理人依据赋予的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和第三人共同实施的一种民事行为,所产生的结果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商事代理是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让商事代理商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自身的名义或者,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提供卖或买的服务,其最终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所有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一种行为。
原《》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而最近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做了调整,规定公民代理仅限于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用人单位参加诉讼的,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委托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都会导致代理合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已经完成; 2、合同当事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4、被代理人取消对代理人的委托或者代理人拒绝接受其委托等。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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