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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于行使物的承保时保还承担责任吗

2022-11-01
周某的弟弟为周某提供的是物的担保,你为周某提供的是人的担保。依照担保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灭,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2005年9月,债务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周某没有如约按期还款,王某没有向周某的弟弟行使抵押权,后来抵押物夏利小轿车报废,视为王某已经放弃抵押权。你作为保证人可以在王某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周某的弟弟提供的抵押物为10万元,你可以免除这10万元的保证责任,但是你还需要对剩余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此外,根据《担保法》规定,如果你们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则应该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应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这6个月内,王某没有要求你承担保证责任的,你就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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