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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日期的,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就认为随时可以要求还款,即不考虑还款日期。没有明确约定为什么保证的,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的。①保...
这个问题的背景提问人没有交行清楚。不知如果债权人与担保人(实际是保证人)约定了保证期间且超过了保证期间,那么担保人担保责任消灭,如果没有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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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与担保相关的诈骗非常多,各担保公司频繁发出声明,指出被骗子冒用名义进行诈骗,提示公众防范,绝大多数都与办卡或贷款诈骗有关。注意,凡异地办理、基于互联网平台办理的信用卡、融资、贷款业务基本上全是骗局,尤其是收取什么材料费、人身保险费等贷前费用的,最明显的诈骗特征就是:以公司名义发布信息、签合同,以个人(所谓法人、经理、财务负责人的)银行帐户收取费用的,或要求将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号码预留为对方手机号,并以验证资金实力(还款能力)等理由要求在自己的卡上存钱的。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因此,担保物在担保期间毁损的,仍然需要以其赔偿金、补偿金等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债权的实现。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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