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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面积计算:(1)建筑物和建筑物以墙壁外包为界限,连接的是墙壁中或柱子中的界限(2)选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
黑龙江省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为: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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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本经济组织(村委会或村集体全体成员)同意; 2、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村人); 3、转让人户口已迁出本村或转让人系因继承等导致“一户多宅或多房”。如转让人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转让人转让宅基地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将不予批准。 4、受让人不得违反“一户一宅”原则,即受让人在接受转让时无宅基地; 5、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 有下列转让情况,一般都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结合上述情况,就本案而言,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认定无效。另外就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因予以过错赔偿。
坚决贯彻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1、因国家建设、垦区移民、灾毁等需要搬迁的; 2、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3、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确需分户建房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1、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2、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宅基地上建筑物的; 3、以所有家庭人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 4、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各地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
1、农村房屋继承问题: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第十条)。 2、农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是由集体组织按“一户一基”的法律规定,划拨给本村农户的建房用地。村民对宅基地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也就不存在继承问题。由于宅基地和房屋不可分的原创,房主去世后,房屋由继承人继承,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如继承人要出让该房屋,因涉及到宅基地问题,需要经过村集体组织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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