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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宅基地转让问题

2022-06-03
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本经济组织(村委会或村集体全体成员)同意; 2、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村人); 3、转让人户口已迁出本村或转让人系因继承等导致“一户多宅或多房”。如转让人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转让人转让宅基地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将不予批准。 4、受让人不得违反“一户一宅”原则,即受让人在接受转让时无宅基地; 5、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 有下列转让情况,一般都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结合上述情况,就本案而言,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认定无效。另外就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因予以过错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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