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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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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价格,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价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评估价格的,从其规定。所有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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