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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
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有:出资不实的股东应补足设立时认缴的出资额,并对其他已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承担补足出资额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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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实的认定有:股东对外借款作为部分出资款,待验资后立即从公司账户返还债权人的,应认定出资不实;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该非货币财产未过户至公司的,应认定为出资不实。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不按约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对出资方式的规定:出资方式也称出资财产种类,是《公司法》上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在对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的规定上,各国公司法基本趋于一致,即法定出资财产的种类,既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或者财产权利。我国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可见,我国新《公司法》关于出资方式的规定有两个特点: 第一,出资方式采用了立法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规定。 第二,列举的方式可分为货币、非货币出资两种。非货币出资也可称为现物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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