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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
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有:出资不实的股东应补足设立时认缴的出资额,并对其他已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承担补足出资额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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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定价的,交付出资的发起人应当补足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对出资方式的规定:出资方式又称出资财产类型,是《公司法》中一个复杂的问题。就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的规定而言,各国公司法基本上趋于一致,即法定出资财产的种类,既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财产权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可见,我国新《公司法》对出资方式的规定有两个特点:一是出资方式采用立法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规定。其次,列举方式可分为货币和非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也可以称为现物出资。
1、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即《公司法》第28条:“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经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对公司的资本填补以及对公司债务的民事连带责任。 3、行政处罚以及情节严重的刑事责任。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是公司股东的大忌。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在发现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后,可以对公司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 1、刑事责任。适用于构成犯罪的情形; 2、行政责任。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3、民事责任。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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