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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请求仲裁保护。 申请人有仲裁请求权;被申请人有答辩权和提出反请求的权利。 2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 当事人在仲裁规则规...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起诉、申请执行。申诉人有变更、撤回申诉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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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争议当事人权利 1、有申请、答辩、撤回仲裁申请请求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3、有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4、有请求证人出庭作证、请求鉴定的权利; 5、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3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消;对非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6、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的,有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争议当事人义务 1、有遵守劳动仲裁程序和仲裁庭审纪律的义务; 2、有提供证据、证人的义务; 3、有如实陈述案情(不弄虚作假)回答仲裁员询问的义务; 4、有承担履行生效裁决书、调解书的义务。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中主要享有以下权利:(1)请求仲裁机构公平裁断的权利。申请人有申请仲裁权,被申请人有答辩权。(2)委托代理人的权利。(3)选择仲裁员的权利。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有权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有权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4)申请仲裁员回避权。对仲裁员有仲裁法第3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5)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收集证据,向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6)进行质证的权利。根据仲裁法的规定,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7)进行辩论的权利。在仲裁庭开庭时,当事人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主张,反驳对方的请求。(8)约定不开庭仲裁和公开仲裁的权利o(9)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可以提出反请求。(10)自愿调解权。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11)自行和解权。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12)申请执行的权利。仲裁裁决作出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因为签订劳动合同产生纠纷而申请劳动仲裁的,劳动仲裁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如下: 1、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有申请、答辩、变更、撤回仲裁申请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3)有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4)有请求传唤证人,请求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5)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6)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的,有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2、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1)有遵守劳动仲裁程序和仲裁纪律的义务: (2)有提供证人、证据的义务; (3)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询问的义务; (4)有承担履行生效的裁决书、调解书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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