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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一)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1、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2、原告有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
当事人作为仲裁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①提出仲裁请求,修改、撤销仲裁请求;②约定仲裁庭组成形式;③选择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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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公安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对当事人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公安机关应依据法律规定的听证程序和要求举行听证会,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3、对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请求回避权、申请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因公安机关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由此可见,派出所受理治安案件后,应该尽快调查取证,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派出所不得无故拖延
离婚案件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 3.有申请案件承办人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回避的权利。 4.有提供证据的权利。 5.有辩论的权利。 7.对法院的判决不服有提起上诉和申诉的权利。 8.有自行和解的权利。 9.有查阅庭审材料的权利。 10.有复制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1.有就有关事项要求重新鉴定、调查和勘验的权利。 12.原告有提出撤销,变更和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 13.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权利。 14. 15.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一)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1、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2、原告有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 3、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4、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二)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2、申请回避的权利; 3、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4、进行辩论的权利; 5、请求调解的权利; 6、自行和解的权利; 7、提起上诉和申请撤回上诉的权利; 8、申请再审的权利; 9、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0、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11、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申请补退的权利; 12、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1、必须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权; 2、必须遵守诉讼秩序,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庭纪律进行诉讼活动,服从审判人员的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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