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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经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风景名胜区内恢复或者设立宗教场所的,应根...
对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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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详细规划应当在总体规划批准后1年内编制完成。
申请设立市县级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情况;(二)拟设定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保护地带的范围;(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风景名胜区规划是风景名胜区进行建设、保护、管理的依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纳入本地区城乡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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