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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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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向职工公开下列事项:(一)除商业、技术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外的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情况;(二)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以及职工奖惩的情况和理由;(三)集体合同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修订、续订、履行情况;(四)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五)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以及职工培训计划和执行情况;(六)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情况、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和职工的职业病情况;(七)企业裁员的方案和结果;(八)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条件、名额和结果;(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解除依法行使职权的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工会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而未提交的,企业就此事项作出的决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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