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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工”劳动报酬结算,非全日制用工最长为15日,全日制用工最长每月结算一次。 根据《民法典》劳动合同编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
1、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支付工资的周期比全日制用工短即每半月至少支付一次。 2、全日制用工应当按月以货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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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是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包括4小时),并以小时为单位计算发放工资的劳动者属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的视为全日制从业人员。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根据《关于调整市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5]44号)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6.9元/小时提高到18.7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0.8元/小时提高到45元/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上述文件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十五日内。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非全日制用工的计酬方式灵活多样,以小时计酬为主,但不局限于以小时计酬。除了以小时计酬的形式以外,常见的计酬方式还有以日、周为单位来计酬或按件计酬。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性和不稳定性,造成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的收入一般低于同岗位的全日制工,工资结算周期过长,不利于劳动者的生活安排或者重新寻找更稳定的工作。因此《劳动合同法》出于保护劳动者的需要,缩短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结算周期。依照劳动合同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用人单位使用非全日制工的,不允许按月结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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