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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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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劳动合同期限未满无故解除了劳动合同,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应为你补交你在该公司上班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如果你认可解除,企业还为你补偿4个月的工资。因此,如果你认为辞退不合法,又不愿意离开该企业,你可以向你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企业辞退行为无效,裁决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请求为你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自2006年起)。如果你无法在该企业继续上班,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企业为你补交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请求企业依法给予经济补偿(4个月工资)。
产假期间如果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得擅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擅自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撤销用人单位的错误决定。 如果劳动者不愿意继续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可以通过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让用人单位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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