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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的执行者是谁?

2024-12-06
在全国范围内,法院系统设有一条公开的统一查询热线电话号码——12368。如果由于时间过去,导致无法回忆起最初处理某个案件的执行法官的姓名,可以通过拨打12368,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并描述相关的案件信息,以便精确地查询到该名执行法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可以由审判员或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则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责时,与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在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且成员人数也必须是单数。如果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必须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时,如果是第一审案件,则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如果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则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指定一名审判员担任,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时,则由院长或庭长担任。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一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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