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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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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和社会的公共安全,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刑事诉讼法》第302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法定程序鉴定不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患者,有可能继续危害社会,可以强制医疗。第303条: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执行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强制执行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搬迁或在审批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执行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医疗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于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执行医疗之前,公安机关可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关于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1)必须是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欠债务,包括所负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债务。 (2)必须是合法的债务。非法债务,例如赌债、高利贷超出合法利息部分的债务不在此列。对此,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明确规定:刑法第60条规定的“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欠他人的合法债务。 (3)必须经债权人提出请求。偿还犯罪分子所负债务,仅限于没收财产的范围内,并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偿还。
强制性医疗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社会公共安全,由公安机关决定并实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可以继续危害社会的,可以强制医疗。第三百三条:精神病人按照本章规定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安机关移送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之前,公安机关可以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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