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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物权,具有流转性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必然结果只有第二、三产业发达、大多数农民实现非农就业并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的地方,才有可能出现较大范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总体上看,我国绝大多数农村目前尚不具备这个条件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定要严格条件,慎重进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有土地转包、土地转让、土地转租等等土地流转是土地承包人或者承租人自愿的行为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你的理解的一些情形是这样的,例如,承包土地转包或者承租土地转租就是体现你说的那种意思:“(我以后还想务农,可以到期后从你手里拿回承包权,是这样么?)而你手里有很多土地经营权,你形成了规模种田?”,当然有的转包承包人等耕种一定规模土地,达到了种田规模了
1、注意合同签订的主体 (1)如果是和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般需要村民小组加盖公章,切不可只有村民小组长签字。如果是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否则合同将可能导致无效。 (2)如果是和村民小组个人签订,要注意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2、注意合同的内容 一般农业土地和农村基本农田,不得改变土地基本用途,需要改变的要报批。 3、意思表示 签订合同过程中双方必须是自愿、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得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
当前,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背景下,大量人口和劳动力离开农村,原来家家户户都种地的农民出现了分化,承包农户不经营自己承包地的情况越来越多,在大多数地区,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实现土地集体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这是引导土地有序流转的重要基础 《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提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首先要维护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意见》强调,一方面要探索新的集体经营方式;另一方面,要行使好农村集体在土地流转和承包经营上的管理监督权,发挥好集体为农民流转土地提供服务的组织功能作用其次,要保障好土地承包权《意见》指出,要抓紧抓实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要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同时,要放活经营权《意见》强调,要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加强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为流转双方提供服务,保护流转双方的权益总之,三权分置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实践探索,体现了中国特色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理论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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