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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建设工程项目门类很多,要求各异,因此必须有相应竣工验收标准,以资遵循。一般有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桥梁工程、电气工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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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规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付和生产使用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公共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完成,能够满足生产使用;(2)主要工艺设备通过联动负荷试运行,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3)必要的生产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完成;(4)生产准备能够满足生产的需要;(5)环保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使用。(6)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通信工程等生产性投资项目的施工和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施工验收规范进行。
竣工验收程序: 1、由竣工验收小组组长主持竣工验收。 2、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状况、合同履约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验收组分为三部分分别进行检查验收。 (1)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2)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 (3)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试验。 (4)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并听取质量监督机构对该工程质量监督情况。 (5)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小组人员分别签字、建设单位盖章。 (6)当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时,验收小组应责成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宣布本次验收无效,重新确定时间组织竣工验收。 (7)当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一般需整改质量问题,验收小组可形成初步验收意见,填写有关表格,有关人员签字,但建设单位不加盖公章。 (8)当竣工验收小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竣工验收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当协商不成时,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协调裁决。
政府投资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且办理备案手续后,相关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维护管理或者应当在30日内确定维护管理单位,并由建设单位向维护管理单位移交工程实体和备案资料。但属于区级财政投资的,由所在区政府按照市、区分工有关规定,会同相关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维护管理单位。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接收建设单位移交的工程实体和备案资料,不得拒绝或者无故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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