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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验收标准

2021-12-04
根据国家规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付和生产使用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公共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完成,能够满足生产使用;(2)主要工艺设备通过联动负荷试运行,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3)必要的生产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完成;(4)生产准备能够满足生产的需要;(5)环保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使用。(6)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通信工程等生产性投资项目的施工和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施工验收规范进行。

相关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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