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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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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程序:1。竣工验收小组组长主持竣工验收。2、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分别书面报告工程建设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3、验收组分为三部分进行检查验收。(1)检查项目的实体质量。(2)检查参与项目建设的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3)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和测试。(4)总结讨论竣工验收情况,听取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5)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组分别签字盖章。(6)验收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时,验收小组应责成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宣布验收无效,重新确定竣工验收时间。(7)当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一般需要整改的质量问题时,验收小组可以形成初步的验收意见,填写相关表格,由相关人员签字,但施工单位不加盖公章。(8)竣工验收小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的竣工验收意见时,应协商提出解决方案,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当协商不成时,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协调裁决。
建设工程验收程序如下:(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单位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承包单位应先组织自审、自查、自评,自评工作完成。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向基建处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3、基建处收到工程竣工报验单后,由分管工程副处长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政府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协商,承包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的限定时间内完成。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在 15天内向质监站备案管理科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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