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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文件规定: (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年第224号)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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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交。《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国有土地出让契税税率4%,以土地交易总价为基础。契税采用比例税率。确定计税依据后,应纳税额的计算相对简单。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等于计税依据×乘以税率
解除土地出让合同不属于契税退还的法定情形。理由是:合同解除不同于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合同仅发生向后的法律效力,出让合同解除前既已发生的法律关系并不因合同解除而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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