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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XX改造补偿标准是多少

2022-10-10
第二十八条拆迁当事人对行政裁决、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裁决、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第二十九条拆迁当事人应服从相关部门的管理,对拆迁中寻衅滋事,阻挠拆迁,影响社会秩序的,由公安等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棚户区拆迁管理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对在棚户区拆迁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规定事宜,按照《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文件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后,在棚户区拆迁中,其他政府规章、文件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三条各县(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管理程序可参照本办法办理;具体补偿安置标准由各县(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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