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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兴办企业、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集中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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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出具规划条件。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对项目用地进行测量并绘制用地范围界线图,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作为规划条件的附件。规划条件应当分为强制性内容、限制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并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节能减排设施及其具体建设时序。规划条件应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和划拨用地决定书的土地使用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时,应当附具原有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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