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兴办企业、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集中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城乡...
市、XX应当向XX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工程建设领域诚信管理体系,加强对建设工程设计、开发、施工、监理单位的诚信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对不守诚信的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并公布。
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自核发选址意见书(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自核定规划条件和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二年内办理其他相关建设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延期的,期满后原批准、核定、审定文件失效。上述文件需要延期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期不超过一年。
未按照建设工程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按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法强制拆除,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自行拆除、恢复原状。按期拆除的,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逾期未自行拆除、恢复原状的,应当依法强制拆除,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包括:(一)擅自移位,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域、轨道交通设施、文物保护范围用地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二)擅自移位、加高、加宽、加长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未取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三)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重要性内容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00人已浏览
3,560人已浏览
2,223人已浏览
29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