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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XX应当向XX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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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兴办企业、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集中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规划条件申请书;(二)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三)占用土地权属证件或相关证明文件;(四)土地预审意见;(五)占用土地所在村庄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建设的意见书。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规划条件编制设计方案,由乡镇政府初审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集中建设的村民住宅,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还应由乡镇政府组织公示并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公示期不少于十日。
沿规划城市道路、河渠、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须同时按照规划要求代征相邻的公共设施用地,并拆除该土地上与规划不符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统筹城乡建设,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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