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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本级或者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决议...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源头预防、疏导相结合;(三)诉访分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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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信访工作机构代表本国家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登记、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国家机关和本国家机关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五)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上级国家机关和本国家机关报告信息,提出建议、意见;(六)指导、督促、检查本辖区或者本系统的信访工作;(七)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向信访人提供与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申诉;(二)对本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职务行为的检举、控告;(三)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信访人提出的请求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定职责范围,但是依照法律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依照诉讼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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