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挂靠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不能依据建工解释第二十六条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作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在订立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形成事实上的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下面是对于挂靠合同无效工程款主张权利人的解答,希望采纳。 《司法解释》第二条及第二十六的规定。无效的转包合同虽然存在于施工总承包人与实转承包人之间,但是按照《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原则,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无论是实际施工人是向施工总承包人主张还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都可以参照无效的转包合同的约定来计取。当然,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第二条是“可以参照”而不是“应当参照”,如前文所分析,根据无效合同的理论,实践施工人在向施工总承包人或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时也可以要求按实结算。但是,在转包的情况下,根据笔者代理案件所了解的情况,《司法解释》颁布施行后,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还是以参照无效的转包合同的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1、根据《船舶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船舶所有权以登记公示为准,本案中,A和李某是船舶的法律上的所有权人。挂靠协议中确认的所有权不能对抗第三人。 2、虽然按挂靠协议不经张同意不能抵押,但按法律规定,如A和李同意并在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的,是有效的法律行为。 3、张某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其合法的实际所有权人地位,李某和A公司的的抵押行为违反合同约定,要求在登记机关变更张为合法所有权人。
无效。在订立挂靠协议时,实际的主体并不具有订立所谓挂靠合同的主体资格,是通过挂靠的方式取得资质,从而签订买卖合同,同时也不是合同相对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挂靠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合同。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7人已浏览
190人已浏览
121人已浏览
16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