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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挂靠承运人向何方主张权利

2022-10-31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现实中,许多承运人为个体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为了扩大运营范围、招揽生意的需要,挂靠集体企业承运人。乘客在集体企业的售票厅购买车票,而乘坐的小巴、中巴等交通工具却是个体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所有,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造成旅客无所适从的局面。旅客购买车票及搭乘交通工具乃至发生交通事故之时,均不了解挂靠的事实。往往是在事故发生以后,要求赔偿甚至起诉时才了解挂靠的事实,此时集体企业及个体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之间相互推诿,给乘客确定起诉法院、报告造成困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的规定,该个体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被告。这样将便于乘客主张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挂靠的集体企业与实际的承运人之间形成了不真正连带关系,一方承担了赔偿责任以后,可以向另一方追偿,要求其承担应当承担的责任,此为内部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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