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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和个人如需摘抄正卷内材料的,需经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批准。
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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