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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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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纪,如果没有,那么单位是不得以此解除劳动关系,如果构成了严重违纪,那么单位是可以不给员工补偿的。所以要根据事件的真实性来判定。2、如果员工没有错,单位辞退员工是需要支付员工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即2N+1的赔偿。3、如果员工有把握单位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严重违纪,可以要求单位支付2N+1的赔偿。
只要劳动者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并且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的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是可以按照程序辞退劳动者的,并且是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只要员工有付出劳动,那么员工就有享受劳动报酬的权利,员工是有工资的。如果员工在工作期间严重违纪被单位辞退,那么单位是可以以此扣除员工部分奖励性待遇作为处罚,但是员工的劳动报酬单位是需要支付的。如果员工的行为对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如损坏公司公物,那么是需要进行赔偿的,此时单位可扣除员工工资,但是每月不得超过20%。如果单位不发放工资,员工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法律规定《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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