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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关于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
案件已经在某地判决并生效后,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判决法院可以委托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所属地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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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零六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我国法律规定,对罪犯的执行一般采取的是就近收监执行的原则,即无论户籍地是那的,只要在判决地被判决后,就依判决地附近的执行场所收监执行。死刑的执行分两种,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缓期两年执行当然也是依照判决地附近的执行场所就近收监执行原则来执行。死刑立即执行同样,也是在判决地的执行。所以,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而都不是遣返户籍地执行。也没有所谓的执行一段后在遣送户籍地执行的制度。但是如果是被判缓刑或者是管制的话,一般是要在犯罪分子的住所地执行,实践中一般都是把执行通知所送到犯罪分子的户籍地,有当地的公安机关来执行。
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就变更执行依据新确定的给付标的,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达成合意,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一项法律制度。《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条规定及其司法解释都排除了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而把原生效法律文书作为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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